大数据“挖”出煤城经济转型升级新路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4:46:13

[30]真正意义上的自我决定的实现,有赖于规则、组织、程序等保障,而无法通过个人一己之力来落实。

在实施这些规定时如果出现错误,可能给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本项规定明确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给予赔偿,有利于对被执行人提供有效的权利救济,符合中央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失信惩戒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精神和方向。这一规定尽管仍然是从维护企业等基本运转、运营出发限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但相较之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又有了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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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可以作为理解和适用《解释》第12条的参考。《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28条规定,对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不准其出境。有同志认为,在一些情形中,特别是不作为案件中,如果应当予以赔偿,但不适合进行结果归责,又难以进行违法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承认过错归责。仅赔偿经常性费用开支而不赔偿必然可得利益的损失,对受害人的救济是很不充分的。关于何为必要性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传统上认为是指维持已经停产停业的企业等基本运转、运营的开支,以水电费、房租费和基本工资最为典型。

该条一般被认为是确立了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其中所规定的错误执行行为,多数已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中,值得注意的有如下几点。[13] 关于社会主义劳动者的界定标准,彭真的报告中有一个重要表述——自食其力,也就是以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属于干部序列。近二十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急剧扩张,房价年年攀升,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近十年的房价几乎翻了十番,这就意味着只要资本进入了房地产市场就是稳赚不赔。

不过,《劳动法》并没有将所有劳动者纳入其调整范围,全体劳动人民被分割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之中。无数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甚至部分公务人员也竞相以打工人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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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革命先驱李大钊在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时,总结了社会主义的三个特征:(1)社会主义是富裕的而不是穷苦的社会。(一)计划经济时代的三分法:干部、工人和农民 在电影《革命者》中,青年毛泽东有一句台词:我在这里收书,打扫卫生,每个月给我八元,我就是工人。[3]这群数量庞大的新工人阶级中的绝大部分未受劳动法律体系的有效保护。在市场经济时代,由于工农业剪刀差的存在,农业生产收益较低,几亿农村劳动力竞相进城务工。

进入专题: 劳动者 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 劳动宪法 。现行宪法使用劳动概念29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国体条款、经济制度条款和劳动权条款都是直接涉及劳动者问题的核心条款。干部与工人的工资收入由级别而不是身份决定。光荣属于劳动者,幸福属于劳动者。

潘毅、陈敬慈:《阶级话语的消逝》,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5期。[3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新劳动合同法适用指南与案例精析》,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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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应当坚持以劳动和劳动者为本位。(2)中义的劳动,泛指人类为了维持和改善生活的劳作。

(3)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经济自由上的真正的自由。资本收益与劳动回报率的巨大差异导致资本进一步向劳动报酬份额较低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倾斜,这反过来又加剧劳动回报率的下降。(2)社会主义不是被迫劳动而是愉快劳动。他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知识分子不再站在劳动者的对立面,从事体力劳动者,从事脑力劳动者,都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29]真正与之构成根本性差别的是在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农民,他们作为集体土地上的劳动者,承担了国家工业发展的重担。(一)劳动收入与资本收入的鸿沟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皮凯蒂指出,经济不平等由劳动收入不平等和资本收入不平等两部分构成,其中,资本收入的不平等是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富人的财富主要来自资本的增值,而不是劳动收入。

实证研究表明:‘60后和‘70后通过提高努力可以显著改变命运,但‘80后努力改变命运的作用却明显降低。[46] (二)劳动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 现行宪法上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这种保守的改革立场,使得改革不会触动老员工的利益,而将市场竞争的压力全数给到了新员工的身上。参见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中央党史出版社2016年版,第386页。

以劳动者为本位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一项核心内涵,推进共同富裕必须以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为制度变革的基本立场。也只有人人都劳动的社会才是真正自由平等的社会。

由于数据的匮乏,我们无法一览计划经济时代城乡劳动者的收入差异,不过1978年的一组数据可以略作参考。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中国劳动者的地位到达了历史最高点,是名副其实的主人翁。当前‘80后逐渐成为社会主体,新的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正在逐步形成,外部环境对个体发展的影响依然居高不下,努力在决定个体经济社会地位中的作用有所降低。不少研究指出,现如今我国劳动者与国家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大量的国企工人和农民被抛入市场沦为雇佣劳动者,成为新的工人阶级。

2.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劳务派遣制度区分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劳动者的酬劳和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则放心大胆地使用劳动力,从而甩掉劳动法上的重重束缚。

从劳动者社会保障的角度而言,企业所有者和个体户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农民,他们也有经济条件为自己购买社保。[54] 参见李大钊:《社会主义释疑》,载《李大钊选集》,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76-478页。

[54]无疑,李大钊所企盼的社会主义是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社会主义。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全国有劳动力8.11亿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4.42亿人,乡村就业人员3.32亿人。

[16] 参见温铁军等:《八次危机:中国的真实经验1949—2009》,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19页。[12]彭真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组成这个政权的阶级结构,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34]在《劳动法》的保护之下,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合同解除等法律保障。[26]在社会保障方面,当时的劳动法对与企业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仅建立临时性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开始有了区别待遇。

[23]对于雇农、森林工人、季候工人、交通工人、苦力、家庭的女厨役及其他有特殊劳动条件的工人,劳动法还对其施加了特殊保护。[2] 参见游正林:《主人翁话语的兴起(1930—1949)》,载《学海》2020年第1期。

第四,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提高对各类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考虑制定统一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将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劳动者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48] 出现这种状况有两方面的原因。

这种法律概念的窄化意味着法律的不平等保护,意味着法律对不同阶层的劳动者实施了差别对待,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现实中劳动群体贫富差距。要防止社会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避免‘内卷、‘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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